主席先生,
阁下,
尊贵的代表们,
女士们先生们,
开始之前,我希望代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司法与政治事务委员会召开这次有关国际人道法当前问题的特殊会议,表示衷心感谢。
自1999年美洲国家组织发起这一倡议以来,这些有关国际人道法的会议为美洲各国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交流提供了一个专用论坛。通过其驻波哥大、巴西利亚、布宜诺斯艾利斯、加拉加斯、危地马拉、利马、墨西哥城、太子港、西班牙港、圣何塞和华盛顿的代表处和办事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与美洲国家组织以及所有西半球政府之间维持着建设性的双边对话,而这些会议正是对双边对话的补充。
对话目的本身是很简单的,但是在今天,却可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难以实现。对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而言,其目标可以概括为:保护武装冲突以及其它暴力事件受害者的生命、肢体完整和尊严。这些其它暴力事件包括国内骚乱和紧张局势,后者恰好是本座谈小组所讨论的主题。
主席先生,
数周前,世界银行出版了聚焦不平等问题的《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根据此报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是非洲之外不平等水平最高的地区。显然,该地区仍受到严重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困扰,在大部分国家中,这些问题威胁着政治稳定并阻碍了发展,导致社会排外现象的增加,体现为犯罪率升高,而犯罪率常常与毒品交易、社会动荡和高移民率有关。这些国家大多,如果说不是全部的话,存在紧张局势及零星的国内骚乱,紧张局势和国内骚乱似乎在逐渐蔓延,从人道角度来看,有的时候还会导致令人忧虑的情况。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越来越关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地区的这一问题。近些年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观察到一些暴力模式,这些模式反复出现在影响该地区的骚乱和紧张局势之中,而且经常带有严重的人道后果以及高昂的政治代价。
不同因素会影响发生于特定情况下的暴力事件的强度。对于红十字等组织采取有效行动以预防这些暴力所引起的痛苦而言,有些因素几乎没有给它们留下任何余地。安全条件可能会阻碍接触受害者。在巴西、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牙买加或海地等主要城市地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为预防暴力而实施项目的能力有限。对于受此类暴力事件影响的人道需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决非漠不关心,但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意识到它在此类局势下行动的局限性可能需要一种比它在其职责范围内所能够采用的方法更加综合全面的方法。
在红十字——尤其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采取的行动可能产生实际效果的情况下,一些其它因素确实使得一种以预防为重点的战略方法成为可能。这主要取决于当局,或者更确切地说取决于,在根据国际法限制暴力事件并保护人的生命、肢体完整和尊严方面,当局所具有的选择。
主席先生,
在国内紧张局势和骚乱情况下为人们提供保护的国际法条款似乎软弱无力。一方面,这些不足主要是由于此类局势与武装冲突的差别,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缺乏专门用于在骚乱和紧张局势中为人们提供保护的法律体系。
对于国内骚乱和紧张局势,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定义;它们只是在国际人道法条约中用以区别此类局势与武装冲突的术语。
下列条款即采用了这些术语: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的第1条,第2款,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常规武器公约的《第二附加议定书》(1996年修订)的第1条,第2款,修正1980年某些常规武器公约第1条的第2段,1954年保护文化财产海牙公约的《1999年第二议定书》的第22条,第2款,以及1998年《罗马规约》的第8条,第2款,第4和5点。
这些条款划定了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具体限定了此法律部门的规则不适用于国内骚乱和紧张局势。
伴随着暴力行为的公共动乱行为是典型的骚乱。国内紧张局势中可能没有暴力事件,但是国家通常采取一些旨在防止局势恶化为骚乱的做法,例如:大量拘留反对者以及中止享有某些人权。
两种情况都与武装冲突不同,显然在区分此种局势与国际性武装冲突方面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当有必要将这种局势与国内武装冲突加以区别时,困难就出现了。
在国内武装冲突中,武装部队或团体实施公开敌对行动,而这种行动已经超出了孤立或零星的暴力行为的范畴。当暴力达到某种强度水平时,这种局势就属于武装冲突。当冲突各方具有最低水平的组织性时,就可以说它们从事了敌对行动,没有这种组织性它们将不能开展通常具有特殊目标的一致行动。
骚乱可能伴随高强度的暴力,而且非国家方也可能具有相当好的组织性。将骚乱和紧张局势与武装冲突相区分的界限有时是模糊的,将具体局势进行分类的唯一方法就是对个案进行逐一分析。暴力的强度是决定性因素。
局势分类远非一种理论练习;它将直接影响暴力受害者,因为它决定了哪些规则适用,以及根据局势被归类为骚乱还是武装冲突,这些规则所提供保护的详细程度。经验表明提供保护的条款规定得越详细就越可能得到遵守。
如果一个局势属于武装冲突,则国际人道法适用。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为冲突各方行为设定限制的是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共同第3条。
这一条款赋予包括国家武装部队成员在内的不积极参与或不再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免受暴力和任意行为伤害的保护。它确保不加歧视地收集并照顾病者和伤者。它还规定对于人道组织,尤其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所开展的帮助受害者的工作,必须给予便利。
共同第3条还确立了冲突各方尽其所能确保国际人道法其它条款得到实施的义务,尤其是与国际性武装冲突相关的条款,一般来说,这些条款的规定要详细得多。
应该指出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对有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则进行了详细阐述和补充,而且越来越多的条约拥有与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相关的条款。这些规则包含于下列条款中: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的第1条,第2款,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常规武器公约的《第二附加议定书》(1996年修订)的第1条,第2款,修正1980年使用某些常规武器公约第1条的第2段,以及1954年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的《1999年第二议定书》的第22条,第2款。
这些规则的可执行性得到了国际刑事法的支持。原则上讲,严重违反共同第3条的行为构成了战争罪。具体而言,1998年《罗马规约》的第8条第2款第3项确定了违反共同第3条的4项战争罪,它还就此在第2条第5款增加了12项罪行,包括其它严重违反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法律和习惯的行为。
一部多边条约明确承认在非国际武装冲突中也能犯下战争罪,这还是第一次。直至1998年,规制镇压这些罪行的条约——尤其是四部《日内瓦公约》及其《第一附加议定书》——仅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
然而,1994年通过的《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1995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的裁决,以及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使人们相信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也能够犯下战争罪,而且不论此武装冲突属于何类别,《日内瓦公约》及其《第一附加议定书》中所规定的惩罚此类罪行的义务均适用。
这里的重点是国际人道法在共同第3条以及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等其它条约中详细规定了对国内武装冲突受害者的保护。此外,国际习惯法填补了一些空白,它规定:大多数适用于国际性冲突的规范也适用于非国际性冲突。这些规则,如果得到恰当的实施与执行,就构成了缓解武装冲突所引起之痛苦的最强有力的工具之一。
主席先生,
那么,实施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困难不在于其内容,而在于确定暴力局势是否属于武装冲突。
另一方面,由于国际人权法适用于所有情况,因而并未构成同样的问题。
在国内骚乱和紧张局势中实施人权法的困难源于这一事实:此法律部门缺乏可与国际人道法中所规定的保护系统相比拟的保护系统。
首先,人权法中所规定的保护可能被克减。即使有严格的必要性和比例性作为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中止享有某些人权的可能性还是必然削弱对人员的保护。尽管核心人权是不得克减的权利,中止享有其它权利还是会助长不可克减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况。当一国能够,在不满足进行克减的正式实质要件的情况下,中止享有权利,风险就增加了。保证既定条件实际上得到满足的机制并不总是到位,而且有时,尽管此类机制确实存在,但其使用方式并不总是恰当。
其次,国际人权法对各国及其职能机构具有约束力。他们对武力施行垄断。然而,骚乱的非国家参与者也能够诉诸极端暴力行为,通常这些行为是针对当局的,但也可能是针对与当局无关的人或物。2004年4月,游行者以私刑杀害了秘鲁普诺(Puno)的Ilave市市长。在玻利维亚、危地马拉和墨西哥都存在私刑处死的情况。非国家参与者受人权法约束的程度似乎并不清晰。因而可认为人权的保护是不对称的,因为它并不规制受到国内法尤其是刑法(惩罚针对个人和财产的暴力行为)制约的非国家参与者。
第三,人权法规则并未专门考虑某一特定局势的特点,例如,涉及骚乱或紧张局势的情况。尽管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和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等人道组织开展了大量工作,但是缺乏国际人道法条约所确实提供的详细实施规章使得这些人权规则的实施更加困难。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国际人道法已经变得越来越具体。例如,仅仅规定应保护平民免受武装冲突的影响是不够的;还有必要建立详细规章来实施这种保护并确保所有冲突方都予以遵守。
例如,在非武装冲突的局势下,很难将生命权等保护措施与对使用武力(尤其是使用武器)的限制措施分开。
除了未经适当程序的拘留之外,武力和武器的使用可能构成了国内骚乱和紧张局势中个人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
法律执行中有规制武器使用的标准。国际性指导文件包括1990年联合国通过的《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及武器之基本原则》以及1979年通过的执法人员行为准则。尽管它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提供了有利于在实践中确保尊重生命权等权利的实用指导。具体而言,它们将武器的使用仅限于为实现合法目标而绝对必须且不可避免地使用武器的特殊情况。
不幸的是,在国内骚乱和紧张局势中,武器的使用常常是任意的,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悲剧性的后果以及暴力的升级。
主席先生,
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采取干预行动以控制国内骚乱和动荡局势的当局具有尊重相关人员的生命、肢体完整和尊严的重大责任。
在维持或重建公共秩序的行动中,如果治安部队不具有法律、理论及行动框架来确保风险最小化,确保国家行动有致;如果他们没有将保证人员得到保护的规则、原则和标准消化吸收;如果他们装备了作战武器,那么就会出现问题。
可以说,问题有时源于将非战争局势当作战争处理。在谈到玻利维亚的动荡局势时,人们发明了“毒气战”这一术语。这产生了一种严重威胁人员保护问题的认识,为各种违反人权的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
此外,它加剧了国际人道法与人权法的混淆。尽管国际法的这两个分支拥有同样的目标——保护人的生命、肢体完整和尊严——它们却基于不同的规则。
战争中存在不适用于其它暴力局势的概念。其中一个概念就是在有利于削弱敌人时合法摧毁物体。作为此概念必然的推论,则不得袭击诸如平民和平民财产等物体。
此区分原则在骚乱和紧张局势中并不适用,因为在这样的局势中,不存在军事目标且生命权是绝对的。在骚乱和紧张局势中,致命武器的使用严格限于保护生命,武力只可用于防御目的,而不能用于攻击目的,不得处于达成某一目标的必要而对第三方造成间接伤害,不得将致人死亡作为目标。
主席先生,
并不是所有国际人道法规则都与保护处于骚乱和紧张局势中的人员不相兼容。事实上,有关保护人员的一系列原则是可以确认的,这些原则克服了上文提到的一些困难,尤其是有关冲突分类的问题。它们以国际人道法的核心原则为基础,即人道原则、不歧视原则以及遵守基本保证的原则。
1990年在芬兰城市土尔库通过的《土尔库宣言》最初是由专家组准备的,后来得到了联合国的批准。
《土尔库宣言》规定了体现许多习惯法规则的最低标准,不论暴力局势如何分类,这些规则对国家和非国家参与者都有约束力。例如,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已经使用该宣言来论证其裁决的法律要点。
1998年至2004年间提交给人权委员会的联合国秘书长有关基本人道原则的报告指出了这方面的严重不足。无论如何,虽然它们是标准,但其大部分仅被用作起草更加详细的国内措施的指南。因此,各国这里遇到的问题与其在实施人权法时所遇到的问题是一样的。
毫无疑问,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存在要求各国采取具体应对措施的公共安全与保障问题。非常可能的是在未来几年中,经济及社会不平等的加剧很可能会导致国内骚乱和紧张局势的增加。
因此,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发起了与专家以及该地区某些国家的对话进程,旨在讨论维持公共秩序的挑战。2005年6月,它与美洲国家间人权研究所合作召开专家会议以解决此问题。会议目的在于剖析与保护处于骚乱和紧张局势中之人员相关的各种复杂问题,尤其是有关使用武力的问题。它提供了一次依据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局势来分析上述诸多问题的机会。界定了一套标准从而使各国能够调整某些经常成为违法行为催化剂的模式或程序。现在必须更加深入地研究这些成果,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希望在美洲各国的支持下,在此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非常感谢。